盐城工学院外籍文教专家及外籍教师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 国合处   审核人: 钱瑛琴   文章来源: 办公室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9-10-09

盐城工学院外籍文教专家及外籍教师工作

管理办法

盐工发〔201424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籍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以下统称外教)聘请、教学、生活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教作用,促进学校外语教学和双语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外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教管理工作的体制机制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长为组长,国际交流与合作教育处、教务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物资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聘请外教的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的外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外教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国际交流与合作教育处,负责外教的日常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建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国际交流与合作教育处工作职责

1.会同教务处制订学校聘请外教计划并负责落实,负责拟聘请外教的联系、报批手续,帮助外教办理来华的签证和来华后的体检证、专家证、居留许可证等有关证件。

2.向外教宣传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我校的校纪、校规,并代表学校同外教签订工作合同。

3.负责外教工资、交通补贴、旅游津贴等费用的发放,帮助外教按我国规定兑换外汇。

4.协助保卫处做好外教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后勤管理处做好外教的生活设施保障工作,协助教务处、聘请外教的二级学院开展教学评估工作。

5.安排外教节、假日的重大活动,组织外教参加省、市外事部门和学校的集体活动。

()教务处工作职责

1.会同国际交流与合作教育处制订学校聘请外教计划。

2.指导有外教任教的二级学院制定实施课程教学计划。

3.协调有外教任教的院系安排外教教学工作任务。

4.检查、评估外教的教学工作水平,明确改进外语教学和双语教学水平的要求。

(三)财务处工作职责

1.每年在财务预算中设立外教聘请专项经费,根据学校审定的聘请计划和定额标准安排经费。

2.建立外教聘请经费稳定增长机制,适应聘请高水平外籍文教专家的需求。

() 保卫处工作职责

1.做好外教人身、 财产安全的保卫工作。

2.将外教工作、生活场所作为安全防范重点部位,定期进行防火、防盗设施的安全检查。

3.妥善处理外教与我国公民的纠纷,消除隐患,化解矛盾。

4.对我校师生员工进行国家安全教育,在与外教友好交往的过程中注意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

(五)后勤管理处工作职责

1.负责外教的生活用房安排。参照《高等学校外籍教师宿舍建设标准》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进行相关预算和基础装修。

2.负责外教公寓的房产、水电管理等,指定专人定期打扫、检查及维修等。

(六)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作职责

1.负责外教公寓生活设施的申购、检查及维修。

2.负责外教公寓管理经费年度预算。经费预算包括住房装饰装修、家用电器等生活设施的申购费用、维修费用等。

(七)后勤服务总公司工作职责

负责外教“校园一卡通”的办理。

(八)聘请外教的二级学院工作职责

1.制定本院系外教聘请计划,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后将下一学期外教需求情况报教务处,由国合处审核后确定聘请外教数量。

2.为每位外教配备一位政治、业务较强的中方教师作为外教的合作教师,协助外教开展教学,并协助学校做好外教的相关工作。

3.负责外教教学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聘请外教任教的专业、课程建设计划,安排外教教学工作任务。

4.审定外教教学计划和教学使用的教材(包括参考、影视及其它资料),组织外教参加教研活动,建立外教业务档案,为外教提供必要的教学指导和工作帮助。

5.督促检查外教完成教学任务,及时向外教反馈教学评估意见,帮助外教改进工作。

6.关心外教生活,了解外教思想动态,协助国合处等有关部门做好外教生活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外籍文教专家及外籍教师管理规定

() 一般规定

1.外教应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政府对外国专家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和学生作涉及我国政治思想、社会状况、经济或科技秘密、特殊的生物资源,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调查。

2.外教应遵守学校的工作制度,接受学校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3.外教应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教活动或宗教宣传,不得以教学名义在学生中散发宗教书籍或材料,不得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4.外教应尊重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不得从事有伤风化和有伤中国人民感情的活动。

5.外教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内外从事采访、经商、咨询服务等与教学无关的社会工作及与其身份不符的其它活动。

() 教学管理规定

1.外教应遵守合同所规定的各项内容,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2.外教应根据课程需要和学生的实际水平,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因材施教,但在课堂上不得讲授与课程无关的内容,不得进行宗教及其它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3.外教应严格要求学生,主动听取学生对教学的意见;认真上课,及时批改作业,做好课外辅导答疑工作;严肃认真地主持学生考试,评分准确,客观反映学生的真实水平;教学上如遇到疑难问题,应及时向所在二级学院及国合处反映。

4.外教应根据合同规定的课时、内容和课程表上规定的具体时间授课,对课时不得随意增、减、停、换等。若有特殊情况确需调课或停课,须提前一周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5.外教应接受学校、所属院系对外教教学进行的检查和师生的教学质量评估(检查方法包括:随堂听课、个别交谈、座谈、备课记录、作业批改情况等)

6.外教因私请假,须一周前向国际交流与合作教育处和所属二级学院的专业系提出申请,一学期总计事假不得超过一星期,病假须有医疗部门的病休证明,因病假或事假耽误的课时应安排在其他时间补足。

7.外教未经同意擅自旷课,旷课一天扣发三天工资。情节严重的,学校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8.外教未经国际交流与合作教育处同意,不得承担校内外其他教学和非教学工作。

9.外教教学成绩显著者,学校可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10.对不履行合同、教学效果差、态度恶劣的外教,学校可及时提出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可根据合同规定予以解聘。

() 生活管理规定

外教在我校工作期间,工资报酬、医疗保险、休假等生活待遇按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关规定执行,合同中未作规定的问题,由双方按中国政府有关规定协商处理。

1.外教到校任教前可告知到达上海、南京或盐城的机、车、船班次,国际交流与合作教育处负责迎接。

2.外教任教结束后,须归还所借图书、教学设备,清点住所物品,递交书面工作总结,交回专家证等证件,由国际交流与合作教育处负责送行。

3.外教聘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学校报销其双程机票,外教聘期在半年以下的,学校报销其单程机票。

4.外教任教第一年的工资按国家外国专家局规定的指导价上限标准掌握执行,并可根据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作适当调整,外教任教第二年根据工作表现适当增加。

5.外教在合同期内享受我校寒暑假和我国其他法定节假日休假待遇。

6.外教不得在住房内私接电源、使用电炉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品,不得任意改变住房内的设施、设备及房间状态,若损坏宿舍内的物品,应照价赔偿。

7.除来校探亲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外,外教不得留宿他人,上述亲属需要入住外教公寓的,应提前报告国际交流与合作教育处,并办理相关手续。

8.外教在住所会客、娱乐时应注意遵守学校教职工宿舍区的管理制度,不得影响他人的学习和休息。

三、本办法解释权属国际交流与合作教育处,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盐城工学院外籍教师工作管理办法》(盐工发〔200440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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