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工学院关于邀请外籍专家来校讲学的
申请程序与管理办法(试行)
盐工发〔2014〕24号
邀请外籍专家、教授来校讲学,是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发挥邀请外籍专家讲学的学术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外事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邀请原则
1.一般应邀请与我校重点学科或专业相近、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声誉、身体健康的专家来我校讲学或开展合作研究,其研究专长应有利于促进我校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和科研项目的研究,以保证较好的学术效益。
2.根据需要,也可邀请由外单位主请讲学、顺道来我校进行学术交流的外籍专家。邀请顺访专家应本着促进我校的教学和科研、发展国际交流合作的原则,选好对象。
二、申请程序
1.根据外事工作管理要求,拟邀请外籍专家,应在抵华前3个月向相关二级学院或部门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盐城工学院邀请外籍专家来校讲学申请表》,同时附相关材料,相关二级学院或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送国合处。
2.国合处收到申请表后,及时与学科建设办公室、科技处、教务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会商,会商结果报分管校领导,校领导根据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确定是否同意申请,同时对外籍专家来校讲学的费用进行审定。
3.经学校批准同意邀请的外籍专家的涉外手续由国合处负责办理,邀请学院或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4.邀请学院或部门负责外籍专家的业务接待安排,应从提高邀请效益出发,合理安排外国专家在校内的讲学、座谈等学术活动。如应邀专家顺访其他单位,须由邀请学院或部门事先和顺访单位协商好城际交通费用和当地接待费用的承担办法,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执行。
三、接待工作
1.各邀请学院或部门应在外国专家来华前1个月将专家来访接待工作计划(包括来华时间、航班、出入境口岸,在校具体讲学日程、讲学地点、出席对象及翻译、陪同等) 报国合处备案。
2.各邀请学院或部门应在外国专家来华前指定1名联系人,负责陪同和联系工作。
3.邀请单位可为外籍专家适当安排礼节性的本地参观、游览,一般不安排赴外地旅游。如外宾本人提出旅游要求,邀请单位可协助安排,但费用自理。对特殊情况需赴外地者,应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经费管理
1.邀请外籍专家来校讲学经费原则上由邀请单位承担。
2.邀请外籍专家的费用分国际旅费和在华费用,其中在华费用由邀请单位承担,国际旅费视情况而定,一般由专家自己承担,特殊情况由邀请单位承担。
五、其他事项
1.各邀请学院或部门如拟向来访专家授予兼职教授等职衔,应事先向人事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报告。未经批准,不得向专家作出许诺。如外籍专家提出关于我校与其国外相应机构建立合作交流关系等的建议或请求,各邀请学院或部门应及时与国合处联系,以便妥善安排。
2.外籍专家在我校的讲学访问结束后,邀请学院或部门应及时对专家的讲学、科研等交流活动作出客观评价,并在1周内将专家来校访问讲学的工作总结报国合处。
3.应邀来校讲学的专家一般安排在校内住宿,特殊情况要安排另住的,需事先征得学校同意。膳食费支付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由国合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盐城工学院关于邀请外籍专家来校讲学的申请程序与管理办法(试行)》(盐工办〔2010〕35号)即行废止。
附件:盐城工学院邀请外籍专家来校讲学申请表
附件:
盐城工学院邀请外籍专家来校讲学申请表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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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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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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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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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来访任务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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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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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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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访 人 员 简 况 |
任职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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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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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外文全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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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附:来访专家个人简历(中英文)、来访日程安排 |
是否向来访专家授予兼职或名誉教授等职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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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院部或部门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职能部门会商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分管校领导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学校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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