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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涉外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国合处   审核人: 钱瑛琴   文章来源: 国合处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20-02-15

各部门、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外办和学校相关要求,全力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切实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我校涉外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相关工作

1、鉴于当前全球疫情蔓延的严峻形势,多国(地区)已采取临时入境管控措施,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自即日起,学校各类因公出国(境)出访任务(含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学习交流等)批件暂停办理。如特殊原因仍需于近期办理的,请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理由,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后,报送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2、前期已获批准、计划于近期出行的因公出国(境)团组,须重新进行风险评估,推迟或取消出访。执行一般性交流访问任务的,应推迟出访时间,暂缓出访;如经评估研判确需于近日出访的,请事先提交书面材料,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后报送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

3、近期回国返校的因公出访团组及成员,须严格遵照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通知、公告要求,切实落实好防疫相关工作,做好旅途中自我保护,严格遵照我省入境来苏人员管理政策。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将有关精神传达到相关人员。若在国(境)外出现发热伴有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感染等疑似症状,应第一时间在当地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就医,属于疑似或确诊病例的,须第一时间向学校报告。

二、做好境外交流学生管理和服务工作

对于尚未获批以及在申请过程中的学生交流团组,自通知下发日起,原则上暂停申报、受理、审批,直至省一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拟于2020春季学期派出的,如无特殊需要,建议推迟或取消,并向学校相关部门备案。如确有学术需求需继续2020春季派出的,请务必提前了解所到访国、地区、学校当前对人员准入和检疫的相关政策,以免入境滞留或遣返。在途、在外要充分做好个人防护,必须购买医疗保险。出国前若出现发热伴有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感染等疑似症状,一律停止出国(境)任务执行。目前在国外交流学习的学生,务必注意个人防护和保护,若在国(境)外发生发热伴有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感染等疑似症状,应第一时间在当地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就医,并第一时间向所在学院和学校相关部门报告。对于结束交流学习项目的学生,按照学校返校政策执行。

三、暂停境外来访团组和外籍人员邀请工作

原则上暂停境外来访团组和外籍人员邀请工作,直至省一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如必须邀请,按照“谁邀请、谁负责”的原则,做好防疫工作。对已批准同意接待的来访,接待单位应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履行报备手续,并按学校规定做好相关人员的防护工作。

四、加强留校外国及港澳台师生管理工作

对外籍教师、外国留学生及港澳台师生既要一视同仁,抓好疫情排查和防控,又要注意方式方法,改善服务,落实好生活保障,做好沟通和说服工作,注重加强舆情监测与引导。做好外籍教师、外国留学生及港澳台师生疫情防控的分类管理。对目前留在学校内的师生,纳入学校防控管理体系,加强疫情防范。在校内住宿的,实行校内封闭管理,主要在外教或留学生公寓(宿舍)及校园内活动。确有需要临时外出校园的,要求佩戴口罩。在校外住宿的,纳入所在居住地所在社区防控管理体系,各单位、各部门应保持联系、密切关注。对目前滞留在境内其他城市的师生,要求其尽量减少流动,服从当地政府疫情防控管理,各单位、各部门保持及时沟通并协助解决所遇困难。对滞留异地期间居住在当地高校外国留学生或港澳台生宿舍的学生,各单位、各部门应主动与滞留地高校取得联系,共同做好管理工作。对有离境意向的师生,原则上尊重个人意愿,按照学校疫情防控管理规定,确认可以出境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严防疫情扩散。如外籍师生本人未提出回国申请,学校不得要求或组织外籍师生回国。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202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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